“打赌”搞对象赢了,输方该不该兑现?
小丽是刚刚分来的女大学生,追求她的同事都被拒之门外。小王和小周是同事,一日,两人在闲聊中“打赌”说:“你若在半个月之内追上小丽,确立恋爱关系,我就给你5000元钱,否则,你付给我5000元。”小王欣然应允。孰料,10天过后小王果真与小丽谈上了恋爱,一个月后,小王要求小周兑现“打赌”款时,小周却说那只不过是一句玩笑话而已,而小王认为,男子汉说话就要算数。在索要“打赌”款未果后,小王将同事小周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000元。请问,法院会支持小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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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西藏
2022-08-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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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虽然是一份“打赌”协议,但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小周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小周、小王之间的“打赌”协议不存在以上规定的无效情形,在没有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小周不得擅自解除。

    422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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