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款的利息是不计入贪污罪数额的。贪污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应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