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离婚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只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受托人应对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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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条件如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 ...
收养登记需要具备的要求: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
《民法典》规定收养登记审查的范围有收养人的子女情况以及身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收养 ...
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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