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高某与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小立的亲生父母将小立送养给高某和程某抚养,高某和程某收养了小立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高某与程某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对于小立的抚养问题却互相推诿,双方均认为,收养小立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请问,未办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河北 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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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湖北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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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离婚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只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受托人应对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44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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