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救他人溺水身亡谁担责?
陆某与田某合伙购买了捕鱼的工具,并常相约到河里捕鱼、分享收益。后两人又撑船到河中捕鱼,一路逆流而上行至河中的橡皮坝前,因橡皮坝水流湍急,船被急流冲翻,二人同时落入水中。田某在陆某的帮助下生还,陆某却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仅二人在场。经陆某的家属多次询问,田某亲笔书写了“陆某为了救我而死”的字据给陆某家属。后陆某家属以此为据要求田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田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徽 袁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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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北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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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陆某与田某合伙投资购买捕鱼工具并相约前往河中捕鱼,当出现险情时,双方理应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事发时,只有陆某与田某在场,并无第三人了解事实真相。事发后,田某向陆某的家属亲笔书写的字据“陆某为救我而死”,应视为田某对陆某施救事实的自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田某应对陆某人家属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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