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何某为了自己使用和生活方便,经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用自己家的承包地地块与何某的承包地地块互换使用,双方的行为并不违反当时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只是口头约定,但完全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双方将自己的承包地相互交给对方耕种使用时合同就生效,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罗某要求何某返还地块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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