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郑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郑某要求彭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另外,彭某收受了43万元货款,确实给郑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数额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郑某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乔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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