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我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2007年12月13日。原告河南某煤矿与被告宜阳某公司、景某,签订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一份。后因到期被告未能偿还该借款而引发诉讼。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宜阳某公司的公司资料,发现其已经注销。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河南某煤矿的起诉,而该裁定依然将宜阳某公司列为本案诉讼主体。河南某煤矿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亦将宜阳某公司列为被上诉人。二审中发现,宜阳某公司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参与庭审。请问,该案二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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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山西
2022-08-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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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法院裁定可以分析,原审法院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法院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法院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法院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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