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还是盗窃?
2012年3月28日,新安县的张女士从银行取了2万元,用于做生意的周转资金,因携带不便,就交给共同租房居住的朋友夏某暂时保管。第二天晚上,当张女士回到租住屋内时,发现夏某不知去向。夏某不仅带走了那2万元钱,还拿走了张女士屋内的笔记本电脑。张女士立即电话联系夏某,并到夏某的户籍地郑州寻找,均未果。请问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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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贵州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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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夏某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数罪并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的行为结构为先合法持有后非法侵吞。夏某将代为保管2万元现金拿走,不知所踪,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比较容易界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界定夏某将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拿走,构成盗窃罪是本案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夏某与张女士共同居住,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也在夏某的控制使用之下,况且夏某也并不是以秘密手段将电脑拿走,夏某应仅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刑法中所有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占有,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控制,这种主观上的支配意思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是对一定空间长期以来有控制权和事实上的支配力,而不一定是对财物个别的、具体的、实际的支配意识。刑法上的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持有人而言的。因此,虽然张女士外出,但是仍没有失去对自己的电脑的占有,且张女士也并没有将电脑交给夏某保管持有,夏某拿走电脑构成盗窃罪应当无疑。需要说明的是,侵占罪是典型的自诉案件,应由张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并自己提供证据;而盗窃罪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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