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职务侵占吗?
我院受理一起刑事案件。2011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爱农种子农药超市”的业务员兼司机,负责下乡送货。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利用仓库保管员黄某忙时把仓库钥匙交给李某自行提货之机,多搬7件杜邦康宽牌杀虫剂和13件先正达牌福戈杀虫剂,放于其外祖母陈某住处。后将部分农药又分别卖给“丰田种业”商店老板和淮滨县固城乡街道卖农药的蔡某等人。余下农药在案发后扣押并发还受害人,李某及其家人现已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共计3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并退赔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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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贵州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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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冒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则与职务行为没有相关性,手段外观也是多种多样。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力;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至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熟悉人员、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本案被告人李某是“爱农种子农药超市”的业务员兼司机,职责是负责下乡送货。李某能够取得保管员钥匙进而自提货,是被告人李某利用了其与单位保管员的熟悉和信任,该行为不属于其作为“爱农种子农药超市”的业务员兼司机的职权范围,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33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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