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处理
某县政府于2003年作出的某行决字(2003)第x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又未提出行政诉讼,且逾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某县政府于2004年12月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村委会非法占用的应属国有土地的一宗地块,法院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该案执行中(行政庭执行),案外人秦某提出异议,其认为涉案执行标的影响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递交了县政府为其颁发的该争议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院行政庭根据秦某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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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山西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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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从本条的规定看,该案的行政审判庭合议庭是不能前后作出两个不一致的执行裁定,而且第二个不准予执行裁定已明显超过了30日内的审查期限。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执行中的其他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达是基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该裁定具有执行力、确定李,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能随意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那么该案的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合议庭再次下达不予执行裁定有悖于上述答复,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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