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安排工作,其后,其从相对人开发的楼盘中购买物业。从表面上看,该房屋买卖交易合法有效。但事实上,开发商刘某是为感谢徐某的帮忙,才以低于市场价4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予徐某。2013年,徐某得知刘某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和刘某公司被查封后,补还给刘某公司40万购房款。该笔钱虽已被退回至刘某公司的账户,但其距离2010年购房已逾3年。检察机关已从刘某公司的账上掌握了徐某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事实,徐某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被退还的购房款40万,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徐某的行为应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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