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但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能要求解散公司。但若其主张不能证明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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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