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之后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能否构成自首?

2012年至2014年初期间,某县司法局长沙某为某进出口公司翻译文件数十份,获利近十万元。2014年5月4日,沙某慑于反贪肃腐压力,向本县检察院自首并上缴全部所得。2014年6月,沙某经自学法律和咨询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作无罪辩护。问:沙某如果被判决有罪,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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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黑龙江
2022-08-09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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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自首的认定标准:1、犯罪后自动投案;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到本案,如果沙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由于作为自首的前提的犯罪并不成立,自然不存在自首问题。如果沙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由于自首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将案件事实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情况如实托出,并不要求其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要求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罪名无异议,因而,即使沙某作无罪辩护或者否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罪名,也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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