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全部损失16万元,根据丁某与余某三七责任分摊给丁某的损失应当是4.8万元,即丁某与齐某原本只需就该金额对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齐某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总额计12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余某可以要求齐某与丁某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故齐某与丁某的赔偿总额可能超出其原本只承担的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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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需要的。协商不成,你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