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易阳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害,后及时通知了易阳保险公司,车辆修理费应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因此,刘某要求易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损失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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