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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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西藏
2021-12-1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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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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