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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