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526天以前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