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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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