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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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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这是对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如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共犯错误等从实践和理论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把其片面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结合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而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本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关于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这是对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如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共犯错误等从实践和理论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也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被协助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它与典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虽有客观的共同行为但只有部分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片面共犯通行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种场合不过是同时犯也有的认为这实际上是间接正犯。目前理论界不少人认为片面共犯是成立的。笔者也赞成将其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理由是如果按照单独犯罪进行考察那么追究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只有把其片面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结合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而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本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是不同的间接正犯是指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利用者。间接正犯实质上是单独犯罪主观上连单方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具备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笔者认为只有帮助犯才可以成立片面共犯。理由如下第一组织犯难以成立片面共犯。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实行犯要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第二教唆犯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教唆犯必须要有教唆行为即指使或挑动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具有犯罪意图但其意志尚不坚定的人坚定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若无意思的交流就失去了教唆的本意。第三片面的实行犯是不存在的。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实行犯虽然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但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完全可按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加功于正犯虽正犯不知道帮助犯的存在也不影响帮助犯构成从犯。
对于片面共犯(从犯)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和从犯的帮助行为。其次片面共犯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此点与完全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片面共犯的主观联系是片面的、单方的。因此仅有帮助行为而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二、继承的共犯
所谓继承的共犯是指某一正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完成某一犯罪构成行为的一部分以后另一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人参与进行共同犯罪的共犯。它分为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参加实行的继承的共同正犯与以加担的意思参与的继承的帮助犯。关于继承的共犯的成立要件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先行者和后行者共同实施后行者参加后的实行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后行者单独实施了其后的实行行为就行了。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如果后行者单独实施了其后的实行行为则这一情况下可以单独定罪。
关于后行为人对于参与前的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陈兴良教授认为对此应区分为单一犯与复合犯分别考察。在单一犯中后行为人虽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介入的仍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在结合犯、牵连犯等复合犯的情况下后行为人如果是在所结合之罪或者所牵连之罪实施完毕以后介入的则只对其所介入之罪承担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见解是全面的、科学的因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后行为人对于前行为的态度反映了其不同的主观故意如果后行为人对于前行为是积极认同和利用的当然应当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三、共犯的错误
共犯的错误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是指犯罪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却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导致行为偏差的共同犯罪形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共同正犯的错误。两人共同对同一人计划并实施犯罪两人的主观故意并不完全系统但各人都以为相互的主观故意是相同的从而形成共犯的错误。例如甲、乙共同计划对丙进行行凶并进行了分工协作甲具有杀人故意乙抱有伤害的故意但两人均未明言都错误地以为是共同的意思。对此该如何处理日本的刑法理论认为如果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原则上就否定共同正犯的故意只是在各个基本构成要件是同质的、互相重合的情形中在互相重合的限度内可以承认共同正犯的故意。在上述案例中在杀人未遂罪与伤害罪互相重合的轻的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其过剩部分的杀人未遂罪的罪责只归于甲。笔者认为对这一情况两人协力对同一人实施犯罪有互相配合的故意应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两人在认识上的错误其定性也不同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具有伤害的故意从他的角度来说甲的行为是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乙不对此承担责任。这实际上相当于两个片面共犯的结合。
二是教唆犯的错误。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教唆者教唆的内容不一致时一般认为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内容则认定教唆犯罪成立为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到某家盗窃首饰乙却到另一家盗窃了衣服尽管具体内容不一致也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则原则上阻却教唆犯成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放火犯罪则不能认定成立放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盗窃转化抢劫犯罪则在其教唆的盗窃犯罪的范围内成立教唆的共犯。
三是从犯的错误。可以按照上述教唆犯的错误来考虑如果被帮助的正犯没有实施两人共同故意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时则不能认定成立共犯否则即使存在一定的错误只要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也成立共犯如果正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实行过限则在原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超过部分由正犯独立承担。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的相关知识。片面共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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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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