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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2024-04-2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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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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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一般而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是离婚与否、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而当离婚时一方名下存在可分割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因涉及婚姻关系与股东关系而变得更为复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当分配该股权时,公司内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没有股权的一方并不会必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案例分析:

小杨与小美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2年,小美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与小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杨取得的A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小杨按60%股权的现值为基准,补偿其股权折价款。

法院判决

A公司的股权中属于小杨60%的股权份额归小杨所有并给付小美股权折价补偿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又分为以下情形:

1.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时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由于通常不涉及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是同意“分股”的,可以判决“分股”,若双方均想获得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双方如采用分割股权方式的,则应变更公司的性质。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分割所得价款。

2.股东为夫妻中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股东为夫妻二人或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1)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与经营的,离婚后有意愿共同治理公司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股权事宜。若离婚时夫妻双方仅就持股的具体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持股比例。

(2)若夫妻一方不愿继续持股,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方均不愿继续持股,分割股权折价款。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法院判决 A公司的股权中属于小杨60%的股权份额归小杨所有并给付小美股权折价补偿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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