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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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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当离婚后财产分割类诉讼涉及股权分割、公司治理等其他法律关系,法院在裁判时应采取怎样的分割原则?
共有股权能不能分
对于前述所称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时是否能够请求分割,答案是肯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就曾规定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承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就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作出了规定。
综上,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可分性予以充分的肯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股权。
共有股权如何分
(一)当事人要求对共有股权折价分割的情形
在(2019)京03民终9261号判决中,经法院调查,沈某在婚姻存在期间持有新明华公司29.06%股权,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应予以分割。现王某并不主张要求分割股权,仅要求股权的折价补偿款,法院予以支持。因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新明华公司股权的价格,故法院对于沈某现持有的股权以平价的方式确认价格。
当事人对夫妻共有股权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折价分割时,法院应予以支持,裁判重点在于对股权价值的确定。
若夫妻双方对股权价格可以达成一致,或虽未达成一致但同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法院应就协商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若夫妻对股权价格不能达成一致且因公司或持股一方不愿配合无法进行价格评估的,法院应就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进而据此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要求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的情形
在(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中,魏某和李某在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中的共同出资额5192.02万元及股份已于2016年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其中两名股东回函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在告知函限定的期间直至本案判决之前均未予回复。法院认为,其他股东未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同意转让。故对魏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亦应予以平均分割;
由此可见,当事人要求对夫妻共有股权直接进行分割的,在夫妻双方对分割份额以及转让价格形成一致时,持股方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予答复的行为视为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或者虽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也视为其同意,则双方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当事人要求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且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在(2018)浙01民终3536号判决中,辛某取得万泰物业公司的股权发生于其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属于该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直接将辛某所持公司4%股权份额分割给胡某,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此,胡某要求直接分割该股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分割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双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夫妻共有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相关知识。《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承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就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作出了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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