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应遵循下列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及全体职工发出裁员通知、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与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及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办理解约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单位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相关意见后,制定裁员人员方案;以及 ...
用人单位要裁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前提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一)事先通知工会。在可以裁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