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有下列资格: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律师执业满三年、曾任审判员、具有法律知识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等条件之一。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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