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网>在线咨询>一对一咨询>详情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展开
合同纠纷
福建
2022-03-19 11:44
已帮助 919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认定: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