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有以下审理程序: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
3、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