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但是行政机关如果要再次申请强执的,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在复议期限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