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具体如下:
1、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确认的;
2、优先认股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
3、优先认股权的其他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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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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