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住权的时效是20至30年,即普通时效;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般是5年,登记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一般是10年,即短期时效;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滩等不动产时效一般是30至40年,即长期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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