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席是通过下列方式产生的:
1、一般由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债权人会议;
2、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产生的。且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