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其主体地位终止的方式之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分为合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为股东合意解散公司提供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暂不考虑章程有不同约定)的股东(可单独也可联合),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