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有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只需要经过代表权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而公司章程既可以授予法定代表人权利,又可以剥夺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若该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可以选择召开股东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强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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