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出现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重大人身、财产权政公益诉讼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二)行政公益诉讼(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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