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