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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2022-06-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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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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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怎么样才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1、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4、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5、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家庭暴力离婚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一、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第一步先写离婚起诉状。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二、准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离婚,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五、法院受理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老公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

一、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几天左右就可以办好。

二、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多久可以再行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后,双方和解的,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又以同样的理由起诉离婚的,法院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家庭暴力离婚精神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1、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2、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3、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试用离婚冷静期制,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离婚家暴案

案情

原告孙某(女方)与被告杨某(男方)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有一女杨小某,现为小学学生。婚后,被告经常应酬饮酒,双方交流少,在被告酒后常发生矛盾,并伴有肢体冲突。2018年5月某日,原告父亲因病住院,需要照顾,被告晚上仍外出应酬喝酒。被告回家后双方先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动手将原告殴打致颧骨骨折。2018年6月1日,原告起诉离婚。

处理过程

第一次庭审,原告(女方)带着母亲、姨母参加庭审旁听,神情伤感,似有满腹委屈。庭审开口即泪流满面,表示:十年婚姻,被告关心母女较少,对原告多次家暴,近两年几乎没有给原告母女生活费,几年前还有出轨现象,近半年无夫妻生活;2018年5月家暴后,被告没有赔礼道歉,亦未承担任何医药费。原告表示不想再过提心吊胆的生活,离婚的决心坚定。

被告(男方)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自己曾生活在单亲家庭,不愿看到女儿重复和自己一样的生活。被告亦认为虽然自己几年前曾出轨,但现已改正;因经济上有压力,与女方沟通少;自己有饮酒习惯,2018年5月动手确实不对,冲动了;没有想到原告决心那么大,以为时间一长就会和好,现在愿意写保证书与原告和好,做到不饮酒、不家暴、多沟通、多关心原告。

在倾听了双方对婚姻生活的多方面陈述后,承办法官释明了婚姻家庭、家暴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疏导了女方的痛苦情绪,稳定了被告的言行,又给予双方15天时间去冷静考虑是否离婚。法庭希望双方均对婚姻关系走向进行成熟、慎重的思考,特别让被告检视自己的行为对婚姻带来的影响。

第二次庭审在十五天后,男方神情自信,开口就乐观地表示半个月中已尝试修复夫妻关系,双方已经有说有笑,自己觉得夫妻关系已比较和睦。女方平静放松许多,没有带母亲,但却带了女儿。针对被告的说法,女方表示:还是想快点离婚,没有必要恶化下去,这段时间好点,是暂时的,自己不想再挨一次打;想到挨打太阳穴还会疼;被告打完自己无愧疚表示,这个心结过不去;自己对被告了解很透,很难改变。女方还让女儿单独跟法官表示希望父母离婚。

被告听了原告一番话,以恳求的语气坚持表示:双方已在恢复期,这次自己的重视程度不一样,自己已受到教训,一定能改变不良习惯,离了婚很难有回头路,自己不应该就这么被“劈走”。

最后,被告向法庭及原告提出给予更长时间的考验期,相信其一定改正。

原告带着未成年女儿表现出的离婚决心和被告恳求的语气及良好的态度,作为承办法官很难判断双方的婚姻是否为死亡婚姻;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直接判决不准离婚,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陷女方于再次被家暴的危险;如果判决离婚,被告很可能情绪变化,产生较大的怨恨,对法官及原告都不利,造成不稳定因素。

承办法官因此提出了给予三个月的冷静期方案(通过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一方面,案件暂时不作判决,双方继续尝试修复关系,被告保证不喝酒、不家暴,与原告多沟通,两人真实感受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出相应的改变,以三个月为期,决定婚姻的走向;另一方面,原告在遇到被告有不良行为或不愿再尝试修复婚姻关系时,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取消冷静期。上述方案得到双方欣然认可,均表现出释然,女方面露微笑,男方则还大大地松了一口气,看来双方都愿意彻底想清楚感情问题。

三个月平静而过,双方均未跟承办法官联系。三个月后,双方再次到庭。

原告向法官陈述:第一个月还行,被告勤快、关心孩子,但后期又“恢复原形”;双方仍然不交流、不沟通,孩子生日也没有反应;两人依旧分房睡,所以还是决定离婚。被告表示:第二个月开始确实放松了,工作压力大, 出差应酬时喝了点酒;但是三个月里自己想清楚了,已经没有了怨气,而且心态不同了,不再冷漠地不想说话,自己也理解了原告。

法官结合双方陈述,归纳了三个月冷静期的状况:一是被告基本没有喝酒,双方关系有了进步,没有争吵和冲突,能够有一点交流;二是夫妻关系没有实质突破,仍然分房而睡;三是原告对被告的恐惧感依然存在,无法突破,双方均感觉生活压抑。上述分析,双方均点头称是。随后,结合女方的诉求,双方平静、顺利地商谈了女儿的抚养和财产的处理,签订了离婚协议。面对该结果,双方表现出欣然接受与接纳。

通过尝试使用离婚冷静期,让一起因家暴而起的离婚案件和谐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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