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的认定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
无论是否找到债务人,先向法院进行申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找不到时候,可以根据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债务有保证人时候,向保证人主张。当债权有保证人时候,出现到期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主张债权。而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2、诉讼对于这种下落不明的,找不到的被告的情况时,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般情况下为3个月,当公告时间一到,无论对方是否真实收到通知,法庭都会默认其已经收到出庭通知。庭审过程中缺席,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证明真实有效,债权主张合法,法庭都给予支持,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可申请强制执行。
再审按撤诉处理原判决如何处理
裁定不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首先,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虚假诉讼违反民诉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试图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不仅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打击制裁;如果准许撤诉,将不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其次,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的处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以判决的方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在于“有形无实”,形式上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而对于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为虚假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800万借款裸泳!——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再113号案(毛来华、林福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被毛来华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买家”林福汉以债权人毛来华、“卖家”刘宣求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2012年6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宣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停止对案涉店面的执行,解除对案涉店面的查封。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毛来华向最高人民法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店面的约定本身是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刘宣求与林福汉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以案涉店面担保刘宣求本金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率为日3‰的债务的履行,当事人间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即隐匿行为是将案涉店面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之规定,本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因此,林福汉请求确认其与刘宣求双方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对于林福汉关于判令刘宣求协助其办理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18号君临盛世茶亭(地块一、地块二)A区地块一商业综合楼1层16店面、2层16店面、3层16店面及A区地块一商业综合楼1层20店面、2层20店面、3层20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林福汉名下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6日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驳回林福汉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意味着:房屋买卖担保无效,林福汉2012年6月的800万元出借款本息面临毫无担保无法收回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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