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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的纠纷

2022-05-2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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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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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应当首先跟其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双方关系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凭证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权益受损一定要尽全力维护。

个人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债权人应怎么办

债务人在借款的过程中资金链断,债务人很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因此会出现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的情况。若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更应该及时诉讼。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债务人财产,尽可能保障在能够在普通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清偿财产时,可以获得优先权。

债务人怎么办

作为债务人这一方,难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状况,无法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解决办法

第一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第二步: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第三步: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欠债不还利息怎么算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从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

(1)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3)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

3、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律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被判偿还欠款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主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还应当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总结: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欠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胜诉后借款人依旧没有还款怎么办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借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民、单位之间若是由于借贷引起了纠纷,那么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纠纷,首选协商处理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此种方式处理纠纷的成本会低一些。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任意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债务人不还款大致有两类原因,一则有还款能力但是却无故不还款,二则确实因为经济困难并没有还款能力。对于后一种情形,即使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胜诉,那么也并不一定就可以拿回之前借出去的款额。

案例

袁先生自2017年12月开始,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目前,餐饮公司仍在经营当中,但是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

高先生与袁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高先生先后5次向袁氏夫妻转账共计15万元。一年多以后,高先生以袁氏夫妻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氏夫妻返还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高先生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袁氏夫妻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款项。为此,袁氏夫妻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向袁氏夫妻转账支付15万元属实。袁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高先生向两人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为,而高先生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餐饮公司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故高先生现在要求袁氏夫妻返还本息,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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