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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份额后如何分割

2022-05-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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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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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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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继承的份额如何分割

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定继承分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一方不同意分割财产怎么办

协商不成可以用以下途径解决: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是有多个继承人,需要共同对房屋作出继承的话,那么就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单纯只有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此时就可以完全继承房屋,而不会牵扯到分割的问题。而在分割遗产房屋的时候,可以是进行折价补偿也可以是共同共有。但从实践操作来看,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分割房屋其实是比较好的。

继承房产份额少有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也可以有偿设立。设立需要经过登记,通过合同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居住权的成立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模式,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权利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如果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与基于继承、遗赠引起的其他的物权变动一样,不需要办理登记,继承人或遗赠人自动获得该不动产的居住权,但是由于未经登记该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合同、遗嘱两种。所以说遗嘱中可以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可以对遗产中的房屋设立居住权,让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拥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房产一部分怎么主张居住权

房屋的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设立的,继承房屋一部分后,继承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如果因享有居住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例

原告:何家二女儿和小女儿

被告:何家大女儿

案由:继承纠纷

争议焦点:

1、未办收养手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2、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是否丧失继承权

3、分家协议中无父母签字,是否有效

我方诉求:依据分家协议,一人继承房屋

解决方式:判决

诉讼结果:我方胜诉,我方与被继承人收养关系被认定,我方享有继承权,涉案房屋由我方一人继承

三姐妹协商一致,签署家庭协议

何家大女儿刚出生没几天,便被养父母收养,但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收养法》,故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在被收养后,何父何母又生育了两女一子(一子已先于何父何母去世)。

何父何母去世前,适逢承租的公房拆迁,拆迁安置了3套房屋,经一家人商议,对安置的3套房屋及剩余的拆迁款进行了分配,其中1套登记在何父名下的房产分配给何家大女儿,剩余两套给何家二女儿,而拆迁款分配给小女儿,协商一致并共同签署了家庭协议。

签署家庭协议时,因基于亲人之间的信任以及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养父母没有在协议中签名。签署后长达10年的时间,三姐妹一直按照家庭协议约定,分别使用了安置房和拆迁款。

翻脸不认人,亲情在利益面前不堪一击

然而,在何父何母均去世后,何家二女儿和小女儿却把何家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大姐将房屋归还,并表示她是抱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且认为家庭协议没有父母签字不生效,坚持要求该房屋由她们二人继承。

 

对于两个妹妹的做法,何家大女儿十分痛心和气愤,因为她自16岁初中毕业后,就放弃读书,早早参加工作赚钱帮助父母一起养育两个妹妹,没想到父母刚去世,两个妹妹立即翻脸不认人,亲情在金钱利益面前变得不堪一击。

委托元甲,解决房产继承问题

何家大女儿咨询了很多家律所,都被告知,家庭协议很难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何父何母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所以她是没有继承权的。

 

何家大女儿感到悲愤又无助,在快要放弃的时候,通过网络,得知了元甲律师事务所,抱着试试的心态,她来到元甲。

经过沟通,元甲律师觉得并不是毫无胜算,案件有很多突破点,首先,何父何母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并且家庭协议中,虽然何父何母未签字,但是签署协议长达10年的时间,何父何母并未提出异议。

官司胜诉,最终获得房屋继承权

在何家大女儿和元甲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搜集了大量有利的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法官认为,家庭协议中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安排,如果两个妹妹继续享有继承权是不公平的,且不利于家庭和谐,故应维持协议的效力,判决涉案房屋归何家大女儿继承。

收到法院判决当日,何家大女儿激动得热泪盈眶,一份胜诉的判决,不仅是对她多年来孝顺养父母的最好回报,也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完美阐述。为了表示对元甲律师不懈努力的感激之情,她携家属亲自来律所送上两面锦旗,嘴里一直夸赞着元甲律师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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