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1到10级各赔偿多少钱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 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多久才能做
对于伤残鉴定具体什么时间可以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轻重伤鉴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鉴定,涉及关节等功能问题的出院后三个月到六个月才能鉴定,骨折有钢板固定的并且伤及关节功能的,要等到钢板取出治疗终结后3-6个月才能鉴定,受理鉴定后7天内出鉴定书,有疑难的15天内完成,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补充完成当天另算,鉴定书由委托单位(如交警大队)领取,残疾等级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才能鉴定,但是大部分县区等地方法医人数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伤害未达轻伤的、交通事故未达重伤的)经常要一个月才能出鉴定书。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准备的材料
1、受伤的所有医疗材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如果有),影像学资料(尤其是伤时的),如果因本次受伤多次住院的,则每次住院的上述资料都应该准备好。
2、相应部门的委托书,如果是双方共同委托的,共同出具委托并签名或盖章。
3、伤者的身份证明。
4、如果是交通事故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委托书和影像学片子外,其他全部准备复印件即可。
伤残鉴定办理程序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交通事故对方没钱没财产赔偿怎么办
1、如果车主有缴纳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让对方配合一下走一下程序,如果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可以将对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2、可以起诉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作出执行比如收回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拍卖什么的,如果没有财产可以中止执行,待日后有财产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235号
二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456号
再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申字第66号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再37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6日12时10分,梁某鹏驾驶小型轿车(乘客李某英、孙某霞等)与行人刘某宝、丁某胜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宝、丁某胜、乘客李某英死亡,乘客孙某霞重伤,驾驶人梁某鹏经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梁某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宝、丁某胜等人无责任。
梁某鹏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都邦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于某磊与梁某鹏在事故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梁某鹏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梁某鹏生前在齐齐哈尔市农场局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平时倒班上岗,本起事故发生当天,系梁某鹏休息日,孙某霞雇用梁某鹏驾车将孙某霞、李某英、邓家祥送回甘南县途中发生车祸。
丁某胜的近亲属丁某志、丁某楠、金某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666.53元。
法院裁判
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都邦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丁某志、金某香、丁某楠各项损失共计58515.4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于某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于某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事司机梁某鹏在与于某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家轿车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营利活动中造成丁某胜意外死亡所应承担的侵权之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鹏在事故发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该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于某磊系本案适格主体。2、关于在该起事故中死者丁某胜是否有责任的问题。虽然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司机梁某鹏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不当驾驶行为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丁某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对其自身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路旁设置的隔离防护带系为保障行人与行驶车辆的相互安全,其故意穿越隔离防护带的行为系造成本起事故严重后果的原因力之一,故丁某胜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由丁某胜一方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由肇事司机梁某鹏一方承担80%的事故责任较为合理,于某磊对与梁某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磊赔偿丁某志、金某香、丁某楠各项损失合计97526.72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于某磊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本案以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系车辆共有人为由将于某磊列为本案被告,欠缺法律依据。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于某磊是否应为本案被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某鹏肇事时与于某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梁某鹏驾车肇事后所产生的债务,其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因此,梁某鹏死亡后,将于某磊列为本案的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2015)齐民申字第66号民事裁定:驳回于某磊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作出后,于某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梁某鹏系齐齐哈尔市农场局医院保安,事故发生当天梁某鹏休息,孙某霞雇用梁某鹏驾车将孙某霞、李某英、邓家祥送回甘南县途中发生车祸。虽然,梁某鹏驾驶的车辆系与于某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车为私家用车不是营运车辆,且此次梁某鹏的非法营运行为作为夫妻一方的于某磊并不知情,也无证据证明于某磊同意梁某鹏进行非法营运。梁某鹏驾驶车辆致人死伤,属于其个人侵权行为,系侵权之债,于某磊对此并无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亦无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需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梁某鹏在与于某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家轿车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营利活动中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部门认定梁某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梁某鹏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梁某鹏、于某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鹏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某磊在交警部门以及原审法院调查期间均自认肇事车辆是自己所有,故梁某鹏驾驶的车辆系与于某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于某磊作为肇事人梁某鹏之妻属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判令于某磊对梁某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后果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2019)黑民再378号民事判决: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