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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2022-04-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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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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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交通事故

导读

在感情破裂之后,可以选择的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离婚,但是不同的离婚方式,需要准备的手续也是不一样的,流程也不一样,如果要和对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最快的方法就是协议离婚。下面,大律网小编将介绍在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详情请阅读下文。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1)协议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2)协议离婚的程序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律准许离婚。协商同意离婚的,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就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明确,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自己不会写离婚协议或为了更妥当,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写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异地户口离婚手续怎么办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起诉离婚:

1、起诉阶段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

2、答辩阶段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怎么申请分居离婚手续

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单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签订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单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

案例

案号 (2020)黔01民终6540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

郑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2008年3月19日郑某舰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内容合法有效,即位于贵阳市的房屋归原告郑某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解除该房屋的抵押,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到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郑某的父母亲陈某与郑某舰于2008年3月19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载明:

一、婚后有一子(郑某)由女方(陈某)监护并抚养,男方(郑某舰)每月支付儿子(郑某)生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每半年支付一次),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男方(郑新舰)支付。

二、婚后有两套住房、和一个门面(一套位于:贵阳市及家中家电和家具归儿子(郑某)所有,在儿子(郑某)未满28岁之前女方(陈某)不得对此房屋做出出租和出售,女方(陈某)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另一套:元402号)归男方(郑某舰)所有,门面位于:某商场归女方(陈某)所有。马自达轿车(贵O )归男方(郑某舰)所有。

三、婚后无债权、债务”。

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与其母亲陈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房屋亦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原告名下,2012年3月16日,被告郑某舰向第三人农业银行新华支行贷款94万元,并用案涉房屋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原告以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要求被告解除抵押登记,将房屋过户于原告名下为由向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对第三人农业银行新华支行提交的《离婚协议》上陈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法定代理人持有的《离婚协议》与南明区民政局出具的一致,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同时查明,案涉房屋至今登记于被告郑某舰名下,被告郑某舰于2012年3月16日向农业银行新华支行贷款,并用案涉房屋在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处贷款94万元,被告仅归还部分贷款,尚欠59万元未归还。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母亲陈某与被告郑某舰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于2008年3月19日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关于解除对案涉房屋抵押之诉请,因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未被解除,也未被确认为无效,故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未解除前,原告无权诉请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故对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舰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应有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郑某舰与陈某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二、驳回郑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郑某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2008年3月19日在南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案诉争的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而农业银行新华支行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的房屋归被上诉人郑某舰所有,该事实与法院核实确认的上诉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不符。而农业银行新华支行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与民政局保存档案的内容不相同,说明被上诉人郑某舰在与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而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在办理贷款时审核不力,没有核实《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就给被上诉人郑某舰办理抵押贷款,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对已经查明的事实不作出任何判决,对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作处理。既然2008年3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无条件配合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一审法院对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予撤销或者解除,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又查明被上诉人郑某舰为骗取贷款而弄虚作假,被上诉人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办理贷款审核不力,两被上诉人签订《抵押合同》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但一审法院不作出任何判决,导致损害继续扩大,该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农业银行新华支行二审答辩称:

一、被上诉人对本案讼争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首先,我国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涉案房屋产权记载的所有权人系郑某舰。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合法权凭证,本案涉案房屋在设定抵押时乃至目前均登记在郑新舰名下,属郑某舰所有。郑某舰申请贷款时提供的离婚证显示郑某舰与陈某离婚的时间为2008年,而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0年,且房屋在设立抵押登记时不存在共有人的情形。因而农业新华支行依据该房屋的合法产权办理登记抵押权,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信力。被上诉人与郑某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设定本案争议房屋的抵押时,依据郑某舰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以农业银行新华支行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对所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二、即使郑某舰在与陈某离婚时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归其儿子所有,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被上诉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使郑某舰离婚时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但该协议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因双方始终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权利人始终是郑新舰,其对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

三、因涉案房屋担保的贷款尚未结清,本案未发生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原告诉请要求解除涉案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担保的贷款尚未结清,截止2020年3月18日郑新舰尚欠答辩人贷款余额569630.44元。未发生《物权法》第177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上诉人诉请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郑某舰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涉案房屋在设定抵押时所有权登记在郑某舰名下,郑某舰以该房屋作为借款债权的抵押物,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诉人主张陈某与郑某舰在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与郑某舰申请贷款时提供的离婚协议对于案涉房屋归属的约定不一致,故而要求解除案涉房屋抵押登记之诉请,首先,因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郑某舰名下,郑某舰与陈某于2008年离婚后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不动产所有权人。

其次,因抵押权系对主债务的担保,在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抵押担保的借款债务尚未结清的情况,该抵押登记不得解除。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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