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不是说你想写什么就写什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形式,不然离婚协议的条款很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离婚协议书有哪些生效条件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自行谈判,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其实这是很多当事人对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的表现。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为签字或盖章生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规定:离婚协议应经离婚登记而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前, 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 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离婚后更改离婚协议书的程序
1、前提条件
夫妻俩协议离婚
2、时间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后三年内
3、起诉理由
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起诉之后,法院也受理的,经过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后还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只有在财产协议问题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多长
事实上,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后,一一写明在离婚协议书并签字确认后,只要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将长久有效。
当然,如果发现签订协议时一方有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问题,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那么涉及的财产处理条款,其实可以请求变更。
案例
裁判要旨
1、通谋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征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该规则。
2、根据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通谋虚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可分为伪装协议和隐藏协议,伪装协议无效,隐藏协议依法确定效力;隐藏协议中身份关系条款与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一般应作关联性认定,若身份关系条款无效,则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条款亦无效。
案情
2007年12月28日,A与B登记结婚。
2016年12月7日,A与B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内容。同日,A与B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主要载明:
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
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下同)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若任何一方在本次离婚后两个月内向任何他方转移财产或买卖财产,则属严重违约,应按所转移和买卖财产的市场价值换算成人民币双倍赔偿另一方。
三、因为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婚姻财产原本合法的界定,且双方均承诺,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方面应视为双方没有离婚,应等同于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处理。
四、……。
五、虽然本补充协议在双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前签订,但本补充协议生效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且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
六、……。
现A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请求B承担案涉债务。B辩称,《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A按照《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双倍赔付B购房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根据A、B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的内容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A、B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伪离婚,故二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而案涉《离婚补充协议》因包含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婚姻自由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该身份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鉴于离婚协议各条款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身份关系之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分割条款亦应一并认定为无效。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A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B名下的财产归B所有,A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B折价款1137733.75元,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折价款25289.89美元、479 615.98港元;二、驳回A、B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A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B名下的财产归B所有,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折价款人民币454 266.25元、美元25289.89元、港元479 615.98元;三、驳回B、A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通谋虚假离婚”俗称“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注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没有明文规定,而《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实证法规范渠道。《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新增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在特征及调整范围上与通谋虚假离婚高度契合;二者均旨在对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护,彰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价值内核上和谐一致;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其下各分则编的统领作用,通过“向上找法”的体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总则编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作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综上,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
依据上述规范,通谋虚假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从司法指引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确虚假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规避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这种风险和收益的博弈使得部分潜在的当事人将更加审慎地对待婚姻关系,进而减少此类社会乱象的发生。(注1 王礼仁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欠缺结束婚姻家庭关系的真意,仅为谋取某种利益,而相互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非真意的离婚的意思表示,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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