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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婚协议书可以离婚吗

2022-04-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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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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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因为暴力、感情生变、吵架、金钱或其他的因素都会造成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就会涉及到离婚,离婚不是你想离婚就离婚的,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离婚。那么,没有离婚协议书可以离婚吗?

没有离婚协议书可以离婚吗

没有离婚协议书的话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办理诉讼离婚。

如果当事人一心想采取协议离婚,那么就只能多协商、多沟通,争取签订离婚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实在不能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没有离婚协议书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般包括: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离婚协议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

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您丢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法院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什么

一、协议离婚的三个重大改变

(一)设置了冷静期,离婚流程分三步走

尽管人们对冷静期颇有争议,但为防止冲动离婚,法律依然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条款。

目前,协议离婚的基本流程→→

1> 递交离婚申请:夫妻双方一起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 冷静期: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 抉择期: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要亲自携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起草,我们将在下文中专门阐述)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以完成协议离婚的流程;如果在这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范围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方面,离婚协议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在此提示,有些家庭共同财产,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能存在《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 如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应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范围,然后在离婚协议中分割。

▲ 如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分割,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同意待可分割时,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女方

将以往法律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样不仅有利于幼年子女的抚养,更增强了可操作性。

除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外,以下问题也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户口迁移问题

户口迁移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户籍部门一般也不能强制迁移。

离婚后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通常需要双方配合,因此,为了防范将来户口迁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烦。建议约定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特定时间内,一方应将户口迁出,或约定将子女户口迁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因一方不履行上述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样,当一方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子女姓氏的改变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事后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

若一方担心对方在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约束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纠纷。

(三)关于抚养费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且,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

所以,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这里需要注意,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的支付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定学历、能够独立生活为标准。

(四)对转移、隐匿财产的再分割条款

此类兜底条款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协议中有类似“双方无其他共同分割的财产”的表述,另一种情形是协议中有类似“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

▲ 双方无共同分割的财产

实践中,会出现一方或双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如果对方不完全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很有可能不能完全知晓对方的财产状况。

比如,一方为全职妈妈,另一方拥有多家公司且公司股权、经营状况并不明晰等情形。

这对处于信息弱势一方无疑是不利和不公平的。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双方没有其他可以分割或隐匿的共同财产”等表述,对于信息弱势方无疑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离婚后,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可以协商分割或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财产。

▲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离婚协议中有类似“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再要求分割”的表述,这对并不清楚配偶财产真实状况的一方,则丧失了婚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综上,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暂时不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表述上也是需要斟酌的,切不可随意用词,因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可能带来重大损失。

案例

案情介绍

宜某与张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2021年8月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后张某找到宜某协商,提出宜某撤销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协议诉讼,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付给宜某人民币600万元。2021年10月29日,双方就以上内容达成协议。2021年11月20日,宜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宜某向张某索要人民币600万元,张某称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没有相关内容,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

李某向章某支付人民币600万元。

判决理由:

李某向章某支付600万元的协议书虽然未在民政局备案,但从案涉《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

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

故李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未举证证明《协议书》关于支付6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李某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向章某支付600万元。

律师点评

虽然法律规定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外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要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不矛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书即依法生效,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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