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购房者都遇到过这个问题,购房合同已经签了,后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处理?下面就针对这个问题来简单谈谈。
签订合同后,银行不办理按揭应如何处理
首付付后,银行原因贷款办理不下来,购房合同却签订好了的,如果是继续购买的,需要同开发商友好协商;
顺延补齐剩余房款的期限,如果要求退房的,需要支付开发商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按照购房合同里的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补充:
在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具体而言:
1、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如出卖人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及出卖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则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出卖人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如出现买受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个人信用不好、贷款额度已用完等情况。则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若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
银行不办理按揭的原因
1、开发商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案例
2016年4月,李某与丈夫秦某通过当地中介,向张某购买价值为98万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购买方式为银行按揭,且因信誉问题或不能提供有效按揭资料,无论何种理由被银行全部或部分拒绝,则买方最迟应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卖方以现金方式付清剩余房款。买方因任何理由未能付清房款均视为违约,同时把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全部重新过户到卖方名下,重新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2016年5月15日,张某与李某夫妇一起到中介公司,并由张某与秦某签订补充协议,将按揭不成以现金支付余款的“最迟时间”推迟了一个月,改为2016年6月20日。随后买方支付定金及首付款35万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6月18日,张某通知李某夫妇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李某夫妇未回复,也未前往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2016年6月30日,张某以李某夫妇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手续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