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目前,洗钱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集高额利润以及复杂性的犯罪领域,现在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的犯罪是有巨大破坏性的,而且洗钱犯罪已经出现了严重化的趋势,严重侵蚀了金融等领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
洗钱罪应该如何处罚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如下: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
构成此罪的,没收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洗钱的特征
1.洗钱目的的特殊性。洗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所得尽快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2.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既包括通过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方式取得的犯罪收益,也包括将非法所得的物品变卖出去获取的收益。
3.洗钱过程的隐蔽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要改变非法所得的原始形态,消除可能受到追查的线索,这就需要洗钱者经过多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方式来完成洗钱行为,因此洗钱的过程都具有隐蔽性。
4.洗钱方式的多样性。由于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不同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认为,洗钱罪与该罪有着明显的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只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涉及到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象仅限于刑法规定的几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着的对象包括所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显然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洗钱行为也是针对赃物的,但其真正指向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而后者指向的对象是赃物本身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采取的是提供资金账户等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方式,使违法犯罪表面合法化,洗线过程中也会有转移赃物的行为,但这种转移是一种性质上的转移,改变了赃物的表现形态,如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赃物仅仅是隐藏违法所得,行为方式较为简单、原始、隐秘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8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罪是行为犯,没有数额和情节标准。
案例
2011年7月,张某为获得土地指标,向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向某行贿一千多万元,向某将受贿款汇至通过其姐得到的宣某账户中,未告知宣某钱的来源及性质,宣某账户设置了自动理财,该款到账后即开始理财,宣某后来因帮助各银行的客户经理完成存款任务,将该款转入自己持有的多个账户中,其中包括用于商业往来的账户内。
2012年12月,向某因案发逃匿,其姐告知宣某该款有可能是受贿所得,宣某为避免该款减少,不将该款用于商业经营,部分用于进行保本型理财。2014年11月,宣某因涉嫌洗钱罪被羁押,涉案钱款全部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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