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相对人的权益,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呢?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合同法》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该如何追认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几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案例
福地煤源公司股东有李某西、黄某、马某、黄某强、吴某刚,其中马某出资数额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
2017年2月7日马某(出让方、甲方)与梁某武(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马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梁某武;合同生效后,甲方须负责办理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转至乙方名下,乙方及目标公司原股东须予以配合。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上无任何抵押、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甲方故意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2)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协议有马某、梁某武及公司股东李某西、吴某刚、黄某强签名捺印,并加盖福地煤源公司印章。
马某于2016年1月14日将其股权出质给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原股东黄某在协议签订前去世,继承人黄某妍、万某会经法院确认继承黄某的股权,一直未出具同意马某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梁某武认为,梁某武已经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但原股东黄某的继承人黄某妍、万某会一直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且梁某武要求马某办理转让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但马某一直未予办理。综上,股权转让协议虽已成立,但马某违背其协议约定的义务,梁某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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