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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利弊

2021-09-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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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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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交通事故

导读

特许经营项下公共事务的经营权被委托给社会资本,那么特许经营权有什么利弊?合同的签订如何?

特许经营权利弊

优势

1.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

弊端

1.加盟须支付高额的加盟费,包括材料以及员工的培训费用等。

2.加盟店的受总店限制,无权自主开发新产品,发展空间较小。

3.各个加盟店很大程度的依赖总店。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怎么认定

1、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其特征包括以下三项:

(1)特许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必须是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2)授予被特许人的特许权是核心。特许经营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3)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即加盟费。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

案例

2017年5月18日,杨某与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才公司”)和上海喜梦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梦客公司”)签订《区域开发合同》,约定宏才公司、喜梦客公司授予杨某在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范围内特许经营“叫了个鸡”品牌炸鸡店的独家代理资格。为此杨某支付培训费、加盟费等共计18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署后,杨某开始装修店铺。2017年6月末杨某意外获悉在锦州市凌河区千盛广场(属于杨某的独家代理范围中且系最好的营业地址之一)又开了一间“叫了个鸡”品牌的炸鸡店,该店自称是正规授权的,并在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平台上销售火爆。随即,杨某向宏才公司询问,该公司加盟部总监未某承认在没有通知杨某,更没有经过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杨某获得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又授权了新的加盟店。杨某与宏才公司交涉,认为自己就是为了获取在授权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才支付了高额的加盟费。现在,宏才公司又在自己的独家授权范围内违约向他人授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宏才公司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在赔偿问题上不同意杨某提出的要求,只同意将另行授权的加盟费3.5万元返还给杨某。并且,另行授权的加盟商继续经营。

杨某认为自己投入大量金钱和精力,却被他人在自己的独家经营范围内抢先占领市场,导致自己的经营陷入困境。又无法得到赔偿,2017年8月找到律师代理。

判决:

一、撤销原告杨旭与被告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喜梦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开发合同”;

二、被告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喜梦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旭人民币180000元;

三、被告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喜梦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旭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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