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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2021-09-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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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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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导读

签订合同是社会公认的公信力,合同的权威性涉及到了方方面面,那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您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要注意签订时间以及还款日期,及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就要面临欠款追讨不回的风险。

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应该怎么写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这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1、违约金不超过20%。

2、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但是逾期还款可以约定高点,逾期本来就是违约。

3、违约责任有很多种,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的就是不约定,法律由法律规定,其实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约定的就是上面的第一句。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这个可能是个无底洞,但不能太过夸张,因为合同是有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是要被法律想方设法限制的。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

恩平市粮油厂于1999年9月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货欲、125万元用于购买粮食,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至2000年8月15日,后双方又于2000年8月14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商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1年6月15日。期限届满后,恩平市粮油厂未能足额还款,截至2004年12月30日,粮油厂仍拖欠恩平工商银行贷款本金37万元。至2005年2月22日,粮油厂在恩平工商银行发出的《催收贷议通知》上盖章确认尚欠贷款本金37万元。2005年7月20日,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本案债权转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在报纸上公告,信达公司陆续于2007年7月27日、2009年7月15日、2011年7月6日等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粮油厂清偿借款。嗣后,信达公司于2012年将该债权转让给天成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通过报纸发出债权转让公告,并要求粮油厂履行还款义务。粮油厂迟迟未予还款,天运公司追诉至法院。

本案中,借款合同双方在第一次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了雁期协议,但合同展期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足额还款,2005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巳过,但被告粮油厂在恩平工商银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上盖章确认了其尚欠余款的事实,重新认可了二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虽然恩平工商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在享有债权期间,均于诉讼时效内在报纸上发布催款公告,使得诉讼时效连续中断,以至其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天晟公司时,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天晟公司受让债权后,不仅履行了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又发布了催款公告,使其在诉诸至法院时依旧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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