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多人工作中为了方便,选择承揽合同的模式,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一般由承揽人承担安全责任。如果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合同出现事故如何处置
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一般由承揽人承担安全责任。如果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承揽合同是否有法定保质期
民法典承揽合同有效期,一般是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承包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两者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且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受伤哪个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
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间接或直接导致承揽人受伤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否需要书面合同
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
浙江鹰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3年6月8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项目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燃气入户合同》,约定鹰鹭科技公司将其车间及食堂的燃气入户项目委托项目公司确定适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合同签订后,鹰鹭科技公司应在7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20万元。施工单位进场前7日内,鹰鹭科技公司应向项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1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点火通气之前,鹰鹭科技公司应向项目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该工程于2013年4月4日开工,于2013年7月31日竣工。项目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鹰鹭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项目公司全部的合同价款,但鹰鹭科技公司仅于2013年6月7日支付了合同价款20万元,尚余3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项目公司。
后鹰鹭科技公司通过先充值后用气的方式开始用气,先后向项目公司支付了297万燃气费,实际使用了2884251.36元,IC卡余额为85748.64元,目前鹰鹭科技公司已经停止使用燃气,扣除IC卡余额后鹰鹭科技公司尚需支付给项目公司工程款214251.4元,同时,按照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鹰鹭科技公司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项目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鹰鹭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21925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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