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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2021-09-1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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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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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导读

合同纠纷每时每刻都在发生,那么如果自己签订的合同发生了纠纷,那么如何去处理?合同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合同诉讼去哪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案例

2008年5月12日,A公司与甲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某市垃圾焚烧项目达成协议,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合作,形成联合体参与某市某部组团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竞标,并确保在投标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某市和广东省对此项目所要求的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甲协助A公司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并积极促进A公司竞标成功;A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承担项目运营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于经营不善产生的亏损;如A公司投标成功取得BOT合同,A公司同意支付给甲600万元的业务咨询费,并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指定的账户;A公司同意到期不能支付,以A公司在某市某镇垃圾清扫项目的全部合同收入来抵押偿还应支付给甲方的业务咨询费;A公司同意将其在某市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占股份的一半给甲,并保证此项目工程的一半由甲负责建设。

2009年8月,某市住建局与D公司签订了某市某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焚烧发电厂和渗滤液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D公司为A公司及其他股东成立的公司。

2017年1月3日,D公司出具关于人事的任免函,记载:因公司管理项目工程建设需要,现任甲为某市某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焚烧发电厂和渗滤液处理厂项目炉渣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炉渣工程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组织实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

后D公司的股东通过多次变更和收购,现任股东为E公司。

2019年2月1日,甲将A公司、D公司、D公司的原股东,以合同纠纷诉至某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粤2071民初4629号。甲称因A公司未支付600万元咨询费,主张确认对D公司的BOT(某市某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焚烧发电厂和渗滤液处理厂项目)项目享有50%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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