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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46条规定损害赔偿标准

2021-09-1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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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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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各种影响婚姻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提高,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标准。本文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损害赔偿,重点对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究。

婚姻法46条规定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明确的是,本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的四种情形均属于婚姻法第三条中所陈述的禁止的行为,并且,可以依此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主体是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过错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

(一)、(二)、(三)更是先后对此条的适用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实体与程序补充。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怎么界定

1、第一个条件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强调有配偶者是为了与非婚同居相区分开,因为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是不禁止的。但异性的表述在面对实践中的同性恋时就有些许难以适用。探究该解释背后的目的,笔者认为,此条应当适用于同性恋的情况。不论是与异性还是同性,此类行为破坏的都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且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对无过错方的伤害丝毫不亚于与异性同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证明过错方确实是同性恋的话,那么,不应当以同居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这一理由阻却其适用。

2、第二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是与事实重婚相区别。若过错方与第三者是以夫妻名义,则属于本条第一项中的更为严重的重婚情形。但是,想要对此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现实中的非法同居绝大多数都是隐蔽进行的,无过错方若想取证,必然会涉及取证过程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想尽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会因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证据最终被采纳,这个取证的过程带给无过错方的物质、时间乃至精力上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此过程中也会给无过错方带来更多的痛苦与压力,也不利于双方的关系的修复。而法律之所以存在,即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样的过程无疑是不利于修复的。所以,这个条件看起来着实合情,但是换个角度看其实是不合理的,倒是更加为无过错方的维权之路设下了拦路虎。

3、第三个条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与通奸、嫖娼等行为相区别。通奸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更多的是在道德上制约。而嫖娼则受行政法调整。第三个条件的取证与上述第二个条件的取证过程所遇到的问题是一致的,且第三个条件更为苛刻,因为有持续、稳定的要求,无过错方仅仅提交某一次过错方有此种行为的证据也不完全能够证明过错方属于第二项的情形。如果一定要求无过错方的证据充分证明持续、稳定未免太过强人所难,同样是不利于无过错方维权的。

与他人同居怎么收集证据

与第一项的重婚相比,第二项的证据搜集难度更大,也正因如此第二项的适用比例较低。实践中,第一项的证据还是相对比较容易搜集的,因为构成重婚至少满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中的一种,前者有登记机关的登记为证,后者则因其公示性取证较为容易。而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类似于第二项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却因当事人举证上存在着较大困难而使得此项基本被架空。

案例

何某是赵某的妻子,俩人关系非常好,但是好景不长,何某风闻赵某与旗下公司员工同居生子,询问之下,赵某并不认账,妻子委托调查事务所调查婚外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个人财物归原告所有;(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0000元;(4)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相关调查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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